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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办理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重要政务,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实物和后勤事务;负责办理工委会、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综合性工作会议有关事项;负责文秘、督办、新闻宣传、信息、文书档案、保密和年鉴编撰工作;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和目标管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全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全市教育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公办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撤消、更名和调整等工作;拟订市直属学校物资配备计划,管理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拟订中央和省下达的教育基建专款投资计划;负责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教育建设方面的捐款、捐赠的项目实施;负责京津保教育协同发展和服务对接雄安新区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开展全市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事宜。

(三) 人事与教师工作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学校、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教师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评审、聘任等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负责全市教师奖励工作;负责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组织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指导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负责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历提高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师德建设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工作;负责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和特级教师选拔及管理工作;组织教师节庆祝有关活动;组织“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开展区域性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和学校语言文字督导评估;按照国家、省语委统一安排,开展语言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普及普通话工作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负责社会用字规范管理、组织语言文字研究和信息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教育事业费的划拨,预算、决算的审核、统计汇总;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统计工作;提出市级教育事业费预算及省下达的教育事业费专款使用建议计划;负责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配合做好教育成本核算工作,提出学校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议;负责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级配套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教育工委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支付、资助中心管理工作。

(五)组织干部科。负责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市教育局和市委教育工委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考核、培训、交流等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市属学校、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组织指导市属高校党委换届工作;负责直属中小学校、事业单位支部换届工作;负责高校和直属中小学校、事业单位的党员教育、管理、培训、统计工作;指导市属高校和市直中小学校统一战线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配合市委做好高校巡视巡察工作;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和直属单位的巡察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市委做好处级及以上直属学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等具体工作;负责直属科级学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等工作;指导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思想政治工作科(意识形态工作科)。负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校外教育、家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政治安全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抵御和防范校园宗教传播渗透、防范邪教等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稳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劳动实践工作;指导全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工作。

(七)法制安全科。统筹教育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工作;统筹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教育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政策拟定和组织协调等工作;指导学校普法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教育学术团体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学校及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置、反恐怖工作及其他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

(八)基础教育科。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拟订全市基础教育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权限审核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参考资料、教学辅助资料;拟订小学与初中招生、毕业及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承办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一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指导基础教育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外市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市的招生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九)高等教育与职业成人教育科。统筹规划管理全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工作;指导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管理高等教育业余、函授及远程教育机构;指导市属高校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评估;参与制定并指导全市地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及实施;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工作;组织、协调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工作;指导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的理论、教研与科研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指导文件,指导职业技术教育及成人教育的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工作;协调指导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和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毕业生的验证发证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十)民办学校与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负责贯彻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按审批权限,全程代办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负责直属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指导县(市、区)属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和评估;负责直属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导县(市、区)属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导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外市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市的招生管理工作等。

(十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国防教育办公室)。规划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工作;拟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指导性文件;指导落实体育招生政策;指导有关专业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和体育、卫生、艺术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组织全市中学生运动会;协调指导青少年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进校园工作;组织指导学生体质健康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和局机关及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纪律检查工作。

(十三)老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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